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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一般投资方式: (1)登记签发投资执照,投资案应具备条件为:产品全部外销;在工业区投资,并符合计划投资部所订有关产品外销的规定;从事制造业,投资额五百万美元以下,产品外销80%以上。准备文件包括:发照登记书(依计划投资部统一表格办理,另应检附经填妥第12/TT-BKH之2b、3b、3c、4b表格);联营合同及联营企业章程,或百分之百企业章程,或合作经营合同。以上资料备妥五份,其中至少正本一份。 (2)审核签发投资执照,为登记发照之外的。其准备文件包括:签发投资申请书;联营合同及联营企业章程,或百分之百企业章程,或合作经营合同;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;联营各方、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、外人投资者之法律资格、财务状况等证件;有关工艺转移资料(若有)。 A类投资案由政府总理决定,包括: 1.从事以下投资案,且不分区投资案之规模:工业区、加工出口区、高科技园区、都市区等投资案基础设施开发;BOT、BTO、BT等投资案;海港、机场之建设与经营;海运、空运之经营;油气类经营;邮政、电信服务;文化、出版、新闻;广播、电视;病症诊治单位;教育、培训;科学研究;人用药品生产;保险、财政、查帐、鉴定;稀有资源探勘、开采;住宅建设与出售;属国防、安全等领域之投资案。 2.投资额四千万美元以上,并从事电力、矿物开采、冶金、水泥、机器制造、化学品、饭店、公遇出租、休闲娱乐场、观光区等投资案。 此外均为B类投资案。 其中,A 类投资案的审核期限为45工作日,B类为30工作日。 0 顶一下0 踩一下相关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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