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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新旧版社会保险法就劳工领取单1 次社会补助金的规定
发表时间:2015/4/1 0:18:01 来源:恒生顾问 作者:恒生顾问
 

越南新旧版社会保险法就劳工领取单1 次社会补助金的规定

一、 旧版社会保险法:

越南国会于2006629日通过之第71/2006/QH11号之社会保险法第55条规定如下:

「第55:1 次社会保险补助暨不具备享受退休金条件的人士

1.本法第2条第1abc、及f点规定的劳工,凡属下列情况之1者,可享受单1 次社会保险之补助:

a)依本法第1项规定退休年龄届满而未缴交20年社会保险费者;

b)丧失劳动能力61%以上之未缴足20年社会保险费者;

c)离职1年后不继续缴交社会保险费,而有要求领取单1 次社会保险补助之未缴足20年社会险者。

3.赴国外定居者。

二、新版社会保险法:

越南国会亦已于去(2014)1120日通过58/2014/QH13之号之社会保险法,规定自明(2016)11日起开始实施,其中第60条规定如下:

「第60:1 次社会保险补助

1. 本法第2条第1项规定而有要求的劳工、若属于下列情况之1者,得享受单一次社会保险之补助:

a)依据本法第54条第124项规定退休年龄届满而未缴足20年社会保险费,或本法54条第3项规定缴交社会保险未足15年且不继续参加自愿性社会保险者;

b)国外定居者;

c)罹患肝脏硬化且脖肿、痲疯、痲痹、重性肺结核、感染HIV病病而演变为艾滋病(AIDS)及卫生部规定其他疾病者;

d)属于本法第2条第1de规定之退伍、离职而不具备享受退休金的劳工。」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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