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南新旧版社会保险法就劳工领取单1 次社会补助金的规定
一、 旧版社会保险法:
越南国会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之第71/2006/QH11号之社会保险法第55条规定如下:
「第55条:单1 次社会保险补助暨不具备享受退休金条件的人士
1.本法第2条第1项a、b、c、及f点规定的劳工,凡属下列情况之1者,可享受单1 次社会保险之补助:
a)依本法第1项规定退休年龄届满而未缴交20年社会保险费者;
b)丧失劳动能力61%以上之未缴足20年社会保险费者;
c)离职1年后不继续缴交社会保险费,而有要求领取单1 次社会保险补助之未缴足20年社会险者。
3.赴国外定居者。
二、新版社会保险法:
越南国会亦已于去(2014)年11月20日通过58/2014/QH13之号之社会保险法,规定自明(2016)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,其中第60条规定如下:
「第60条:单1 次社会保险补助
1. 本法第2条第1项规定而有要求的劳工、若属于下列情况之1者,得享受单一次社会保险之补助:
a)依据本法第54条第1、2及4项规定退休年龄届满而未缴足20年社会保险费,或本法54条第3项规定缴交社会保险未足15年且不继续参加自愿性社会保险者;
b)国外定居者;
c)罹患肝脏硬化且脖肿、痲疯、痲痹、重性肺结核、感染HIV病病而演变为艾滋病(AIDS)及卫生部规定其他疾病者;
d)属于本法第2条第1项d及e规定之退伍、离职而不具备享受退休金的劳工。」